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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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需同时满足:
1、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第三者的过错导致,且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向该第三者主张赔偿。若事故是由被保险人自身过错导致,或第三者无过错,则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人的赔付行为产生的债权转移权利,只有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后,才能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未赔付或仅部分赔付,尚未完全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则无权行使或仅能在赔付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以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根据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总额,对于超过赔付金额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律师补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是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简单说,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起诉第三者。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