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受伤后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在建筑、零售、物流等行业工作的农民工,常常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劳动。尽管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诸多困难。
网友咨询: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受伤后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解答:
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核心前提是先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再按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可以收集以下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现金签收条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友的证言等,这些证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只要劳动者能提供上述一项或多项证据,即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能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即可继续工伤认定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工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