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所谓工伤复发,指的是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需明确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网友咨询:
工伤复发能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律师解答:
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条件:一是已确认工伤复发,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证明当前症状与原工伤存在直接关联,且符合复发认定标准;二是原鉴定结论已不适用,因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程度加重(如伤残等级提升)、生活自理能力变化(如从无需护理变为部分护理),或原鉴定时未涉及的伤情因复发显现,此时原鉴定结论无法匹配当前实际情况,需重新鉴定。
律师补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