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时,如何确定工作年限

  在劳动关系中,“经济补偿”是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网友咨询:

  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时,如何确定工作年限?

  律师解答:

  工作年限是计算经济补偿的核心依据,所谓工作年限,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累计时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提供劳动的时间,自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起算,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止,包括试用期、正常工作期,即便期间存在岗位调整、薪资变动,只要劳动关系未中断,年限均连续计算。需注意,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病假、停工留薪期等期间,劳动关系仍存续,不影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者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