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企业破产,工伤职工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所谓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理和法律主体退出市场的过程。

  网友咨询:

  企业破产,工伤职工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依法提供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保障措施。企业破产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优先拨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只要企业在破产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完成待遇核定,即便企业破产,职工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上述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因企业破产拒绝支付。

  律师补充: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拒绝治疗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