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配偶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

  网友咨询:

  配偶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隐瞒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隐瞒事实”、“疾病属性”等核心要件。

  申请撤销婚姻需提交的证据有:

  1、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的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章)、身份证、户口簿等。若结婚证遗失,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确保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2、重大疾病证明证据。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检查报告、住院记录等,需明确疾病名称、确诊时间、病情严重程度及对婚姻生活、后代健康的影响。若为遗传性疾病,还需提交基因检测报告或遗传咨询意见;若为精神类疾病,需提交具有精神科诊疗资质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情评估报告。

  3、对方婚前明知且隐瞒的证据。常见证据包括:婚前被申请人的诊疗记录、双方婚前的聊天记录(如申请人询问健康状况,被申请人虚假回应)、证人证言、被申请人承认隐瞒的录音或书面声明等。

  收集证据需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通过偷拍、窃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获取。若需调取被申请人的诊疗记录,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向医疗机构调取;聊天记录、录音等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避免篡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时间戳认证。

  律师补充: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