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现代社会,职场女性在追求事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特殊阶段带来的挑战,怀孕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因女职工怀孕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损害了女职工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时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若企业以“隐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变相限制生育权,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仅需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学历、工作经历等)。怀孕属于个人隐私,与岗位职责无直接关联,除非岗位性质对怀孕状态有特殊要求(如高空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工种),否则员工并无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怀孕信息。因此,隐瞒怀孕不构成劳动合同欺诈。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