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构工作履历,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虚构工作履历,是指劳动者在入职前或入职时,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编造、夸大或伪造与工作相关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如虚构曾任职的公司、岗位)、工作业绩(如夸大项目成果、团队业绩)、专业技能(如伪造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认证)等,以误导用人单位作出录用决策的行为。
网友咨询:
劳动者虚构工作履历,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虚构与岗位“核心要求直接相关”的工作履历,用人单位发现后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判断“是否核心”,需结合岗位说明书、招聘公告中的关键要求:如高管岗位虚构管理经验、技术岗位虚构资质证书、销售岗位虚构业绩与客户资源,此类情形可解除;虚构“兴趣爱好”、“非相关专业的辅修学历”、“短期实习经历”等,且员工实际能胜任工作,此类情形若解除,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在得知劳动者存在简历造假问题后,没有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相反仍然与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相关权利,之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离职证明中的非必备条款及内容可以协商确定,但必须保证是客观真实的,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记载对员工不利的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