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而“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则是保障分割公平的前提。

  网友咨询: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律师解答:

  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意味着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中获得较少的份额,甚至分不到相应的财产。

  另一方若要主张对不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线索、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公司股权证明、交易合同等。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另一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对不如实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诉求,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诉讼程序。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申报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后,《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交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财产申报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时所提供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依托现有的技术和手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项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