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登记车主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其信息体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实际车主则是实际占有、使用、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的主体。二者不一致的情形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常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一般由“实际车主”承担,登记车主仅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担责。

  最常见的是“二手车未过户”情形,若车辆已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仅保留登记信息,未实际控制车辆、不享有运行利益(如不收取租金、不参与车辆使用决策),则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登记车主无责。但需注意,若登记车主存在“过错”(如明知实际车主无驾驶证仍出售车辆、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实际车主、未协助办理保险过户导致保险失效),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挂靠”情形下,实际车主(挂靠人)将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网约车平台(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运营,此时因被挂靠人享有“运营资质利益”,且对车辆运营具有一定管理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挂靠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