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

  网友咨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是构成该罪的关键主观要件,若无法认定“明知”,即使客观上存在生产、销售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仅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并非仅指“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全案证据,避免单一因素推定,若行为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知情”,则可能不被认定为“明知”。

  律师补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一共分三个等级,分别是:(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