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双方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在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
网友咨询: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实质要件,而非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效。即使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双方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仍可能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补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