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组织他人在微信群抢红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微信群抢红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交娱乐方式。然而,当抢红包的规则被赋予赌博性质,事情就可能超出娱乐范畴。

  网友咨询:

  组织他人在微信群抢红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律师解答: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正常的拼手气红包不附加任何赌博规则,金额通常较小,目的是娱乐互动。赌博红包有明确的押注、输赢规则,且金额往往较大,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微信群抢红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判断的核心要素包括:是否存在明确的赌博规则,如以抢红包的金额、尾数等作为输赢判定标准;组织者是否从中抽头渔利,即通过收取 “手续费”“水钱” 等方式获利;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持续性,如微信群长期存在,有固定的参与人员和运作模式。

  律师补充: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