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自身婚育信息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就业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对称是建立公平劳动关系的基础。然而,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可能会在入职时隐瞒一些个人信息,其中婚育信息是较为常见的隐瞒内容。
网友咨询:
隐瞒自身婚育信息入职,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隐瞒自身婚育信息入职,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知情权的范围应限于与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直接相关的信息,如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等。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婚育状况、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劳动者有权拒绝透露,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但如果是某些特殊岗位,如需要长期驻外且明确要求未婚的岗位,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则可能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设置与工作无关的婚育条件。若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或劳动合同中设置与工作无关的婚育条款,属于对劳动者的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中关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