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七大无罪认定要点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本文梳理多个无罪判例,总结七大裁判要点,为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无非法占有故意型:签订协议后持续履约

  【裁判规则】行为人签订协议后正常履约并支付款项,虽后期出现拖欠但积极筹款归还的,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法某诈骗案(2010)浦刑初字第2646号

  法某租车后持续支付租金,拖欠租费后仍多次还款,并最终返还车辆。法院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民事欺诈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夸大宣传

  【裁判规则】通过隐瞒部分真相、以次充好赚取合理利润,但未切断交易链条的,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孔某诈骗案(2016)鄂2802刑初29号

  孔某销售棺材时隐瞒铁钉拼接真相,但办理合法证件、使用真实木料加工,法院认定其属民事欺诈。

  三、债权抵销型:纠纷未影响履约能力

  【裁判规则】当事人主张以债权抵销债务,虽有欺骗行为但未逃匿且有还款能力的,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黄钰诈骗案(2016)吉01刑终00113号

  黄某主动提出偿还66.5万元,但债权人要求支付120万元未果后报案。法院认定其具备还款能力,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

  四、风险投资型: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未转移

  【裁判规则】将借款投入正常经营活动,未恶意转移资产或挥霍的,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李某诈骗案(2018)桂01刑终344号

  李某虚构事实获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商事规律,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五、政策执行型:政府主导型专项资金申报

  【裁判规则】企业配合政府申报要求虚报材料获取专项资金,资金用于政策扶持项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典型案例刘某某诈骗再审案(2023)辽刑再1号

  刘某某将骗取的国家养猪补贴全数用于项目建设,最高法再审认定其主观无法占目的。

  六、证据不足型:指控事实存疑或因果关系断裂

  【裁判规则】孤证无法证明资金流向或虚构事实与损失直接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

  典型案例周某某诈骗案(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指控赵某参与共同诈骗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款项转移记录,法院判决无罪。

  七、民事救济型:存在合法民事争议基础

  【裁判规则】基础法律关系明确(如借贷、买卖),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不纳入刑事诈骗范畴。

  典型案例张某诈骗案(2014)安刑初字第36号

  通过民事诉讼隐瞒事实骗取判决,法院认定侵害客体为司法秩序而非财产权,不构成诈骗罪。

  结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履约表现、资金用途、客观证据等要素,切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