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职工高温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夏季高温天气里,户外作业和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工面临着中暑的风险。高温中暑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急性疾病,轻则出现头晕、口渴、乏力等症状,重则可能导致热射病,危及生命。

  网友咨询:

  职工高温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职工高温中暑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认定工伤需要满足几个要素:一是处于高温作业环境,比如户外露天作业、室内高温作业场所等;二是中暑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与工作相关,即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暴露在高温环境中;三是经过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如果职工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高温中暑,或者虽然在工作场所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导致的中暑,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