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午休时在宿舍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员工的休息时间安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午休作为员工工作间隙的必要休息时段,通常会在企业提供的宿舍或休息场所进行。
网友咨询:
员工午休时在宿舍摔伤,能否认工伤?
律师解答:
员工午休时在宿舍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 不仅包括法定的工作时间,还应包括合理的休息时间,午休时间就属于为了保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必需的合理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工作场所” 则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同时也包括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休息、生活的场所,如宿舍、食堂等,因为这些场所与职工的工作密切相关,是保障职工正常工作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午休时于宿舍摔伤就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的摔伤是由于个人原因,如自身操作不当、嬉戏打闹等导致的,且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的摔伤是由于宿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床铺损坏、地面湿滑未及时处理等,且该安全隐患与企业的管理责任相关,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