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勾宗珍律师在河南洛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农民工,在干活时突发疾病抢救48小时内死亡,亲友该怎么维权?是否需先仲裁有无劳动关系?

  近日,勾律师收到了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依法认定何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视同工亡!

  胜诉啦!勾宗珍律师两次前往河南调查收集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递交工亡认定申请书、与嵩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终于有结论啦!

  嵩县人社局采纳勾律师的观点,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认定工亡!无须先去仲裁有无劳动关系!

  本案争执焦点:

  建筑领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申报时,是否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先确认有无劳动关系?

  许多地方人社局认为,应该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许多律师同行也认为,需要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勾宗珍律师自始至终坚定地认为:

  不需要!

  根据《劳动法》第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18条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权利!

  请看先前的报道:

  勾宗珍律师,2025年2月18日晚从四川绵阳乘坐高铁,于19日早上5:44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当日上午在三门峡市人寿中心支公司调查取证后,当日下午又马不停蹄地长途驱车约200公里,赶到洛阳市嵩县人社局,与工亡认定人员沟通交流,扫清了工亡认定的最后障碍!

  在今天的沟通中,勾律师特别强调:(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当事人无须去仲裁有无劳动关系!

  请看先前的报道:勾宗珍律师,2024年12月26日至30日,从四川绵阳乘坐高铁,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办理农民工突发疾病死亡赔偿纠纷!

  到河南之前,死者何林父亲向勾律师反映:何林是2024年3月来福建XX建筑公司嵩县分公司承包的顺飞大厦工地上务工的,约定每天工资200元。

  11月29日,何林在工地上干活时,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XX建筑公司称公司无责任,不愿意按工亡标准赔偿,遗体至今未火化。

  勾宗珍律师一行到达嵩县后,马不停蹄赶往顺飞大厦工地现场调研,走访座谈分公司负责人冯X及多名工友,到嵩县公安局纸房派出派调取接处警记录和调查笔录,到嵩县人民医院调取抢救记录……

  调查得知:2024年11月29日,下午13:00开始出工,在工地库房理整材料,13:44突发疾病,工友护送至附近的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30许死亡。

  调查得知:公司未缴项目工伤保险,在人寿保险公司办有建筑企业安全责任险。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接受保险公司的书面调查,作了询问笔录,并提供了理赔所需的有关资料。

  下面就是分公司负责人冯X,2024年12月3日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

  XX建筑分司负责人冯X询问笔录摘要:

  问:何林于什么时问入职?所属单位名称?答:是2024年年初来的,也是属于升元建筑。

  问:他入职时有无签署劳动合同?答:有。

  问:他在单位负责什么工作?岗位是什么?答:属于普工,日常负责整理物料。

  问:单位是否有为其投职工社除?答:没有.

  问:除此保险外是否还有其他商业保险?答:还有另外一份,在平安保险买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险:也是60万元保额(个人)。

  问:是否有向保司报案?理赔进度?答:有报案,也正在处理中。

  问:本次事故前何林的工资如何发放?答:是我们财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的。

  问:日常是否有考勤制度?如何登记?答:有,是通过纸制的手工登记.

  问;本次事故前何林的身体健康状况?答:身体正常.具家属说是未曾患病,平时不抽烟.也不过问。

  问:本次事故经过?答:2024年11月29日13时44分许.当时何林在工地的库房整理材料,库房在嵩县顺飞大厦工地内部、在这期间,何突然晕倒、一起在库房工作的黄浪(13778070442)、他发现并喊其他同事过去,当时想让120到现场拉,想到工地旁边就是医院.便直接将何林背出库房放到车送到新区人民医院救治.

  问;送往医院前是否有拨打120?由谁拔打?答:有打,也是黄浪打的.问:后续救治情况?答:送到医院抢救了10多分钟许,于14时30分许,宣布死亡。

  问:医院是否出相关医疗材料?答:有死亡证明和抢救记录。

  问:死亡证明上的死亡原因是了什么?答:"呼吸心跳骤停.”

  问:目前死者哪里?答:还在人民医院太平间.

  问:上述情况后单位与家属的沟通情况?答:目前初步达成一致,后续等保险理赔结果再行决定。

  问.上述内容是否属实?答:属实.

  2024年12月19日,三门峡市人寿中心支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勾宗珍律师强调:根据升元建筑分公司冯X的证言、索赔申请、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医院病历和保险公司的认定,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何林与福建XX建筑么司嵩县分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有考勤表,有财务通过微信发工资的记载。足以认定,何林与福建省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何林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一个多小时内死亡。

  勾宗珍律师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完全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视为工伤(工亡)”的构成要件!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是解决任何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因双方在是否能认定为“视同工亡”争议较大,且用工单位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在30日内没有申请工亡认定。

  2024年12月30日,勾宗珍律师与工亡职工何林的亲友一道,前往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了《工亡认定申请表》,递交了《工亡认定申请书》,较为祥尽地阐述了认定视同工亡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法律规定。

  作为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的勾宗珍律师,自始至终引导工亡职工何林的亲友节哀、理性、依法维权,坚信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定会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及时作出工亡认定!!

  勾宗珍律师提示

  1.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需在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重点提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都应该及时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为每一个劳动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即使是劳动者个人自愿不购买,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的法定责任。

  重点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防范用工风险的有效手段,百利无一害。若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将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