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多次迟到,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员工迟到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员工因为交通拥堵、突发状况等原因偶尔迟到,而有些员工则因为时间观念、工作态度等频繁出现迟到问题。

  网友咨询:

  公司里有个别员工总是迟到,多次提醒也不改,公司可以因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公司以员工多次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判定员工的迟到行为是否构成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超过10 次,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超过30 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超过10 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依据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有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公司在以员工多次迟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以及公司处理的合法性。

  律师补充:

  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处理员工多次迟到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份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3、已向劳动者公示,例如通过发放员工手册、组织培训学习、在公司内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