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工伤职工权益有着重大影响,它关乎工伤职工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后续的医疗保障以及就业安置等问题。
网友咨询: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初次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当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法律赋予了他们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律师补充: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