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职工年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在忙碌的职场生活中,年假为职工放松身心、调整状态提供了宝贵时机。然而,一些公司规定 “职工年假过期作废”,不少职工心生疑惑:公司的这项规定合法吗?
网友咨询:
公司规定“职工年假过期作废”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职工年假过期作废” 规定不合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具体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定,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并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还能跨1 个年度安排。公司单方面规定 “职工年假过期作废”,实际上免除了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司规定的 “年假过期作废” 针对的是在法定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职工的年假,对于这部分额外年假,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逾期未休则作废,且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可。
律师补充: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