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向非机动车或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交通领域,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相应增加。在这些事故中,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碰撞事故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保险公司能否向非机动车或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律师解答: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同时让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我国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更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将机动车一方设定为主要的赔偿责任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不支持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或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