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公路散落的物品造成车辆损坏,谁来担责

  在日常出行中,公路上散落的物品就如同隐藏的 “陷阱”,随时可能给过往车辆带来损害。

  网友咨询:

  公路散落的物品造成车辆损坏,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在公路散落物品致车辆损坏的案件中,物品的遗撒者,也就是行为人,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如果能够确定散落物品是由某一具体车辆或个人造成的,那么该行为人无疑要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要确定行为人并非总是那么容易。有时候,散落物品的来源难以查明,如在一些高速公路上,由于车速快、车流量大,很难通过监控或其他手段确定是哪辆车遗撒了物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公共道路管理人,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等,对其所管理的道路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当公路上出现散落物品时,道路管理者是否尽到了这些义务,将成为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行为人及道路管理者,车主自身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也可能影响责任的划分。即使公路上存在散落物品,车主在驾驶时也有义务随时注意观察路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若车主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其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律师补充:

  车辆损失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车主已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责任方追偿。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