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村民占用道路晒粮造成交通事故,谁担责

  每到粮食收获季节,不少农民朋友为图方便会选择在公路两旁打场晒粮,更有甚者还在晾晒区域外摆放障碍物,不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还会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网友咨询:

  村民占用道路晒粮造成交通事故,谁担责?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道路属于交通通行专用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晒粮、堆放物品等)。村民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晒粮,本身已违反道路通行管理规定,属于 “过错行为”;若该行为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则晒粮村民一般需承担主要或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若道路管理者(如农村公路管理站、乡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比如明知村民长期占用道路晒粮却未制止、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若事故中存在其他过错方(如司机超速驾驶、酒后驾车,或行人横穿马路等),需按 “过错比例” 分担责任。比如司机在发现路面晒粮后,未及时减速或绕行,仍强行通过导致事故,就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补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