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何规定

  在商业活动与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是达成交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环节。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订立过程都能顺利进行,有时会出现一方违背相关义务,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

  网友咨询: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1、违反先合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合同缔结之际当事人所负之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这种先合同义务并非由当事人约定产生,而是法律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对处于缔约阶段当事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2、主观存在过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先合同义务,仍积极为之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缔约相对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基于这种信赖实施了相应行为并付出的代价,最终却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而遭受的利益损失。

  4、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所致。

  律师补充: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