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用期辞职还用不用提前告知

  在现代职场中,人员流动愈发频繁,试用期更是成为许多人职业旅程中的一个常见阶段。所谓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

  网友咨询:

  试用期辞职还用不用提前告知?

  律师解答:

  试用期辞职一般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虽然试用期是一个可以较为灵活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阶段,但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能够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安排后续工作,不至于因为员工的突然离职而陷入工作混乱。

  关于告知的形式,法律规定是 “通知” 用人单位,这里的通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发送电子邮件、邮寄辞职信等,当然微信、短信等电子通讯方式在能保留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补充。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提前告知的义务。

  律师补充: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试用期遭违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