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使用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中国社会道德观念里,夫妻一直被视作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涉及债权人利益与婚姻家庭稳定的平衡。
网友咨询: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答: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户收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同时以配偶方名下账户收取借款的情形十分普遍。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转账的凭证不仅可以证明债权人已向出具债权凭证的债务人交付借款,同时还构成债务人的配偶有与债务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除了考虑借款是否通过配偶账户收取外,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配偶在事后知晓借款事实,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认可,或者在债权人追讨债务时未提出异议,都可以视为对借款的追认,从而增加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若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双方经济相对独立,那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谨慎。
律师补充:
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产生的债务,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