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单独处分权而直接无效。若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能否发生转移相互独立,买受人能否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买受人可依据有效合同向擅自出卖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买受人能最终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买受人最终取得夫妻共同房产所有权的唯一法定情形,是完全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大构成要件:一是买受人受让该房屋时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二是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屋,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交易情形,关于合理价格,法院通常以交易时当地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为参考,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 70%,一般会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三是案涉房屋已经依法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名下。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未同时满足的,即便买卖合同有效,夫妻另一方也有权依法追回房屋。

  三、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后,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可主张哪些权利

  若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已无法追回,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可向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主张两项核心权利:一是婚内或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方赔偿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对应的市场价值损失;二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就售房款少分或者不分,即便售房款已被转移、挥霍,也可主张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