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承担
一、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的违约方,需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事实承担首要举证责任;只有在违约方完成初步举证、使法官对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与实际损失的数额。仅以口头方式主张违约金过高,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二、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完成哪些举证义务,才算达到法定初步举证标准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围绕违约金调整的法定考量因素,完成实质性的初步举证义务,举证内容需达到使法官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
核心包括四大类:一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范围与数额,需提交同行业同类交易的损失参考标准、守约方损失的合理核算依据等,证明违约金远超正常损失范畴;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违约情节与持续时间,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轻微;三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举证证明守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违约方无主观恶意、属于过失违约;四是缔约时的预期利益与交易风险,举证证明缔约时双方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三、违约金过高的法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违约金过高的量化认定标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标准为全国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同时明确,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即便违约方完成了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若其存在恶意违约、根本违约等严重过错,法院也可依法驳回其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充分体现契约严守与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