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核心标准。法院审理所有离婚案件,均必须先行调解;经审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该标准的认定分为两大核心维度:一是符合《民法典》明确列举的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必须准予离婚;二是虽无法定明确列举的情形,但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能够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已完全名存实亡的,法院可依法综合裁量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律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无法定离婚情形、也无多次起诉记录,法院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列举的法定情形并非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唯一标准,即便不存在法定情形、也无多次起诉离婚的记录,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续的可能,调解无效的,法院仍可综合全案事实,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综合裁量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具体而言,会审查双方是否系自由恋爱、婚前了解是否充分、婚后是否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离婚的核心原因是否无法调和、双方是否仍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是否存在持续的矛盾冲突且无法化解、是否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忠诚等核心义务等。比如,双方长期冷战、无有效沟通、互不履行夫妻核心义务,且经亲友、社区、法院多次调解仍无和好可能,即便无法定情形,法院也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既尊重婚姻的客观现状,也兼顾了法律的原则性与司法的灵活性。
三、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能否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并非必然直接认定,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必须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定情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考量因素;其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 “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 的法定情形,符合该条件的,调解无效必须准予离婚。
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已有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二是判决作出后,双方持续、不间断分居满一年;三是分居的核心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就医等客观因素。当事人需提交分居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社区证明、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分居状态的持续性。同时,即便不满足 “分居满一年” 的条件,当事人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结合双方无和好行为、持续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法院也可综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