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从自然人角度来看,只要是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而言,涵盖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一些看似正规但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组织,像某些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如果吸收资金的行为未通过任何公开途径进行宣传,且对象严格限定在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这一相对封闭、特定的范围内,那么该行为因不具备“社会性”特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1.明知放任型:在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他们转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挂靠转化型: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这实质上是将不特定对象伪装成特定对象。

  3.混合进行型:在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同时,也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此时,公开宣传的行为已经将吸收资金的信息扩散至不特定范围,整个行为具备了社会性。

  三、哪些看似合法的经营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分合法融资与刑事犯罪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包括以房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

  区分合法融资与本罪的核心边界,主要有三点:一是对象是否特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企业内部融资,针对的是特定的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而本罪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二是是否具备公开性与利诱性,合法融资不会向社会公开宣传,也不会作出保本付息的刚性承诺,而本罪必然通过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对象,并以保本高息为诱饵;三是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法融资的资金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本罪的资金用途多为虚构,即便有真实项目,核心目的仍是通过项目包装向不特定对象吸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