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签合同时,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

  一、签合同时,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这种约定自由并非绝对,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反之,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0%的参考标准并非绝对刚性界限,而是“一般可以认定”的基准线。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还会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一标准的确立,既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明确的预期,又保留了司法裁量的必要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调整

  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需要调整时,必须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明确提出请求,通常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但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调整。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考虑到违约金调整的特殊性,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首先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损失,如提供同类交易的一般损失情况、行业标准等;守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合理,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害。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既避免了违约方滥用调整权利,也防止了守约方通过高额违约金获取不当利益。

  三、违约金与定金、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关于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规则,法律有明确限制:一是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二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本质是预先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守约方主张了违约金的,不得再另行主张损失赔偿,除非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调整至实际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