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网友咨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律师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核心作用是弥补守约方损失、惩罚违约方行为。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实际损失”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逾期交房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如因房屋延迟交付影响子女入学、家庭居住规划等产生的合理损失,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律设定“造成损失的30%”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平衡补偿与担保功能、协调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并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律师补充:

  违约金的高低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无论违约金约定多少,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需要结合合同金额与违约可能性。违约金需与合同金额相匹配,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对方经营状况和信用程度,以及双方过往合作情况等,评估违约可能性,如果对方违约可能性较低或无违约可能,则没有必要设置高额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