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下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网友咨询:
哪些情况可以下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1、物业需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如公共区域清洁、设施维修、安全巡逻等),若物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业主可拒交与服务瑕疵对应的物业费。
2、物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业主可拒交超额部分。
3、因房屋质量问题尚未交房,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支付。
4、业主不能以不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这说明即使业主未在小区居住,也要交物业费的。但房屋空置,可以申请少交物业费。
5、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而要求业主支付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物业服务人若要调整物业费,必须与业主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价程序进行。向业主公示成本上涨的具体依据,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表决,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才能签订补充协议变更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