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能否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我国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

  网友咨询: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时,出卖人原则上可解除合同,但需同时满足法定条件:

  1、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有权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2、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出卖人不能因买受人逾期直接解除合同,需先向买受人发出 “催告通知”,明确告知 “逾期金额、付款期限及逾期不付的后果”。催告形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如短信、微信、邮件、书面函件),并留存证据。若未催告或催告后未给合理期限,即使价款比例达标,解除合同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违法。

  3、给予“合理宽限期”。“合理期限”的认定需结合交易习惯:若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付款”,则宽限期可定为15-30日;若买受人因客观原因(如疫情、疾病)暂时困难,出卖人应适当延长宽限期。

  律师补充: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一方有违约行为,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无法判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选择更换、退回、另外协商约定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补救。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