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租房租到“凶宅”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凶宅”是民间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致死等)房屋的俗称。这类房屋因承载负面信息,常被认为“不吉利”,可能影响居住体验甚至引发心理不适。近年来,随着租房市场活跃,“租到凶宅”的纠纷频发。

  网友咨询:

  租房租到“凶宅”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律师解答:

  租房租到“凶宅”,租客有权解除租房合同。

  合同履行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其安全性、居住舒适度是租客的核心需求。租赁合同中,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租客居住意愿的 “重大利害信息” 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凶宅”会导致租客产生心理不适,无法实现“安全、舒适居住”的合同目的,同时,“凶宅”会降低房屋的市场租赁价值,显然属于重大利害信息。

  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固定证据:与房东沟通时录音,确认其知情不报的事实;向物业、居委会或警方调取非正常死亡事件证明;收集邻居证人证言。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先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同时主张合理损失赔偿。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