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吗?
律师解答:
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跳槽、家庭矛盾)擅自离职,既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正式员工),也未提前3天通知(试用期),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此时公司能证明因劳动者离职导致损失(如项目停滞、客户流失、临时招聘费用),劳动者需赔偿。
若劳动者离职是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此时不算“擅自离职”,即使公司因离职产生损失,劳动者也无需赔偿。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