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沟通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交易从“线下见面”转向“线上沟通”:从订购生鲜、定制商品到洽谈商务合作,微信聊天记录逐渐成为合同的“载体”。
网友咨询:
通过微信沟通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
律师解答: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需满足“特定的网络平台”+“平台上发布、展示商品”+“交易在平台上完成”的要件,即在特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上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布、展示产品并完成交易。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也有些用户开始使用微信进行民事交易互动。我们经常见到的合同一般都是纸质的或者向银行那样会有一个签字的过程,但是微信订立有时只发送一个文本,通过聊天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双方传达合同内容的载体和方式,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征。
律师补充: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