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行为不仅涉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更直接影响被收养人的户籍、教育、继承等切身权益。

  网友咨询: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律师解答:

  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但具体办理地点需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确定。收荞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律师补充: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