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打扫卫生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或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而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是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要素。
网友咨询:
下班后打扫卫生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下班后打扫卫生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打扫卫生是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写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由领导日常安排),且打扫区域属于工作场所(如员工工位、公司公共办公区、店铺营业区域等),则该行为属于 “工作的延伸”,即便发生在下班后,也符合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 的要件,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即使劳动者在打扫卫生时因“疏忽大意”(如未注意到地面湿滑)受伤,只要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情形,仍可认定为工伤。
若打扫卫生是员工自愿行为,且与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无关(如员工主动打扫非自己负责的区域、或为个人便利打扫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区域),则因缺乏 “用人单位安排” 和 “工作原因” 这两个关键要素,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