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物业费可以拒交吗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网友咨询: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物业费可以拒交吗?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费能否拒交,核心取决于物业是否继续提供服务、业主是否实际接受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此时,业主需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即使物业继续服务,若其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如长期不打扫楼道、安保缺失导致盗窃频发),业主可依据规定主张“减免部分物业费”。

  若业主们对原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想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同样需要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并通知物业公司撤离,但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即“强行服务”),则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