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通常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指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导致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仅意味着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承租人实际占用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占用行为已经获得了房屋的使用价值,而出租人则因房屋被占用丧失了将房屋另行出租获取收益的机会,若承租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会导致出租人合法权益受损,违背公平原则。
承租人需要支付的占有使用费并非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直接支付。实践中,法院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时,会优先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若原租金与市场租金基本一致,可能直接按原租金标准计算;若原租金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租金,则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算依据。
律师补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押金等费用,并非全部需退还:若承租人已实际占用房屋,出租人可从已付租金中扣除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剩余部分需退还;押金若用于抵扣房屋损坏赔偿、拖欠的水电费等,扣除后剩余部分也应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