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会员卡过期作废”——这些耳熟能详的声明,正是令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网友咨询: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进行维权投诉时,消费者需要带好可以证明自己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以及个人消费时的收据等相关证据,用证据说话。

  律师补充: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