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不要支付使用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它允许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再决定是否购买。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不要支付使用费?
律师解答: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关键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应当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不缴纳使用费。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双方应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结合标的物的性质、市场惯例以及自身需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限的具体时长。不同的标的物因其特性差异,所需的试用时间也不尽相同。当买卖双方对试用期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参考所在行业的市场惯例。若出现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