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网友咨询: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认定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若其内容能够清晰呈现买卖合同的关键要素,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且能确定聊天双方的身份,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模糊不清,关键交易条款缺失,或者无法确定聊天对方的真实身份,那么仅依靠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就难以认定买卖合同的存在。
律师补充:
在证据收集与保存方面,要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设备,开庭时需当庭出示以供质证。原始载体中的聊天记录应完整无删减,任何擅自删除对自己不利内容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导致整个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证明力受损。除微信聊天记录外,尽量收集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辅助证据,如发货单、收货单、物流凭证、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