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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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情况错综复杂,先履行抗辩权作为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条件的明确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2.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于有履行顺序的合同,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也是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当合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才成就。
律师补充:
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而非永久性的抗辩权。行使该权利只是暂时阻止对方要求履行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的解除或消灭。一旦先履行一方履行了其义务或补正了不当履行,使得后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利益得以实现,后履行一方就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通常应与对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义务范围相对等。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而非无限制地拒绝全部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