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如何认定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其公平性关乎交易的稳定与当事人的权益。然而,现实中不乏合同签订后,一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此时,法院的认定便成为关键。
网友咨询:
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法院认定显失公平的考量因素:
1、法院会着重审查合同内容,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严重不均。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一方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出售优质商品,而另一方以不合理低价购入,且这种价格差异超出了合理的商业风险范畴,就可能被视为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
2、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结果。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一方将获得巨额利益,而另一方则遭受重大损失,且这种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可合理预见,也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3、当一方当事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处于困境,急需资金、物资或服务时,另一方利用其困境订立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4、合同订立过程中,获利方是否秉持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院考量的要点。
律师补充: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