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法律赋予其一种特殊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先履行方因后履行方的履约能力恶化而遭受损失,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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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且双方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若双方的债务并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是来自不同的合同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履行顺序,且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时,该权利才能成立。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后履行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四)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律师补充:
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承担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的举证责任。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前,应尽可能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财务报表、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行政处罚决定、新闻报道等能反映其经营状况或信用状况恶化的材料。
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方的权利是“中止”履行,即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解除合同或永久拒绝履行。行使该权利后,先履行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