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怎么认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日益复杂,因危险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其中,“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因其极大的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一直是法律打击的重点。
网友咨询:
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必须是至少两人或两车之间存在追赶、竞逐的关系,单纯的高速行驶或单人飙车不在此列。
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追逐竞驶行为才构成犯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超速追逐驾驶;追逐竞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追逐竞驶行为未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追逐竞驶过程中有闯红灯、逆行、频繁变道、别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等。
律师补充: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