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财产该怎样处理
一、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财产该怎样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对方分得财产,有时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为法律所不容。
离婚期间发现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受害方可立即采取三项核心措施维权:一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涉案财产,阻止财产进一步流失;二是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主张对恶意转移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三是若离婚后才发现恶意转移行为,可在发现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需重点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交易合同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如何准确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9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离婚期间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质上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主观上具有侵占意图,属于无权处分与恶意侵权的竞合。
认定“恶意转移财产”:一是行为时间,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离婚前6个月至诉讼期间这一高发时段;二是行为方式,属于《民法典》第1092条列举的类型,如隐藏存款、无偿赠与财产、低价转让房产、伪造借条虚构债务等;三是主观目的,转移方需具有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故意,表现为刻意隐瞒交易、实施不合理交易(如1元转让市值百万房产)、转移后实际控制财产等;四是损害后果,该行为导致另一方可分割的共同财产份额减少或承担额外债务负担。
三、若一方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债权人能介入维权吗
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如约定“净身出户”将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以规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的财产分割条款,维护自身债权。但需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二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如无对价转让财产)或不合理低价处分行为;三是该财产处分行为直接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导致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自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